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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教通〔2011〕608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引导考生向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了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与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须经教育部或我厅批准,未经批准的学校和专业不得进行试点。

二、试点院校要成立学校主要领导牵头,招生、教务、监察、后勤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订招生简章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招生计划和专业、报名与资格审核、考核方式、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标准、录取原则、收费项目及标准、咨询方式、监督机制等,表达要准确、规范、清晰,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考生,简章及实施方案须报经我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对外公布和实施。

三、单独招生对象为省内符合高考(含对口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未经批准,不得跨省招生。

四、试点高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自主负责考核管理工作,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安全和良好的考风考纪。

五、试点院校不得录取未参加本校单独招生报名考试的学生,也不得录取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本校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六、试点院校必须严格按我厅下达的试点规模招生。

七、试点院校不得通过任何中介机构或校外人员、在校学生发动生源,禁止买卖生源。

八、试点院校不得利用单独招生的机会开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补习班,严禁以任何形式招收学生提前入学。

九、试点院校必须将单独招生考试招收的学生安排在校本部学习,不得以合作办学为由,开办校外班。

十、试点院校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调整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十一、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取消其单独招生的试点资格。

 

 

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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